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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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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
│ │ │ │臺幣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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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8月13日 │93年12月26日 │9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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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270號 │94年度毒偵字第888號 │93年度偵字第2078號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苗簡字第221號 │94年度訴字第435號 │93年度訴字第51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年3月23日 │ 94年10月18日 │ 9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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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4年度苗簡字第221號 │94年度訴字第435號 │93年度訴字第516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年05月09日 │ 94年11月04日 │ 9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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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934號 │94年度執字第2041號 │95年度執字第200號 │
│ │ │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妨害自由 │ 受 │
├────────┼──────────┤ 刑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人 │
├────────┼──────────┤ 現 │
│犯 罪 日 期│90年10月間某日起至92│ 於 │
│ │年3月18日止 │ 臺 │
├────────┼──────────┤ 灣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臺 │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310號 │ 中 │
├─┬──────┼──────────┤ 監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獄 │
│最├──────┼──────────┤ 執 │
│後│ │ │ 行 │
│事│案 號│95年度上易字第546號 │ 中 │
│實│ │ │ │
│審├──────┼──────────┤ │
│ │判 決 日 期│ 95年6月13日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 │
│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上易字第546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06月13日 │ │
├─┴──────┼──────────┤ │
│ │ 苗栗地檢 │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140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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