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聲,970,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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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溫志楊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6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5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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