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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增瑜
法 官 廖柏基
法 官 胡忠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魏維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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