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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六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九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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