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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1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原名李志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2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7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判決影本 ,然除此之外,並未附具任何證據,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王 國 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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