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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