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林欣屏律師
陳浩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丁○○原名林金諒
前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下午 4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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