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附民,105,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 6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