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號毀損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