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8月24日之裁定,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原告 乙○○○」,應更正為「原告 A女」,並補載其「法定代理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原告誤載為「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