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得力興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7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