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附民上,66,2006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 (9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乙○○自訴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十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甲○○、乙○○之訴,茲據上訴人甲○○、乙○○提起上訴,本院就此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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