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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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乙○○告訴被上訴人甲○○○○○○○ ○○○○○○○○○○○ 相姦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甲○○○○○○○ ○○○○ ○○○○○○○無罪在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刑案部分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506 號),則本件上訴人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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