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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95年度上更 (一)字第 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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