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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 5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795號、第153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號部分及應執行刑,均撤銷。
巳○○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竊盜罪,累犯,處如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巳○○撤銷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事 實
一、巳○○於民國(下同)70年4月25日出生,已滿18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入監執行,於95年6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女友陳琬婷(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巳○○騎乘機車搭載陳琬婷出外一同尋找行竊目標,於附表一編號13至27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竊盜方式,由巳○○下手行竊,陳琬婷在外把風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3至27號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27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朋分花用。
巳○○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1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竊盜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2號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2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花用。
巳○○有以上犯罪習慣,嗣經警循線查獲巳○○,並扣得老虎鉗及美工刀各1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琬婷於偵查及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被害人子○○、地○○、酉○○、亥○○、辰○○、午○○、宇○○、丁○、未○○、宙○○、卯○○、乙○○、己○○、戊○○、丙○○、丑○○、天○○、林國明、甲○○、癸○○、寅○○、戌○○、辛○○、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證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均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其等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詢或偵查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
當事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證人等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言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或偵查筆錄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巳○○(下稱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竊盜事實(其中編號13至27號與陳琬婷共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96年6月6日訊問時、96年6月26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琬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被害人子○○、地○○、酉○○、亥○○、辰○○、午○○、宇○○、丁○、未○○、宙○○、卯○○、乙○○、己○○、戊○○、丙○○、丑○○、天○○、林國明、甲○○、癸○○、寅○○、戌○○、辛○○、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及證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合。
然被告於原審96年8月7日審理時及本院,辯稱:伊沒有和陳琬婷共犯竊盜犯行,陳琬婷只是跟伊一起去,並不知道伊在做什麼云云,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琬婷雖於原審具結證稱:「(對於本案及移送併辦案件被告巳○○、陳琬婷、及被害人之筆錄內容有何意見?)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和他去的,在警局我是想趕快將筆錄做完,才會這樣說。
我和他不是共犯」等語(見原審96年8月7日審判筆錄),然證人陳琬婷於96年4月27日、同年5月1日、同年5月8日於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警詢中、96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由被告以機車搭載之方式出外尋找行竊目標後,以被告下手行竊,證人陳琬婷在外把風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等情不諱,於原審96年度易字2705號竊盜一案96年5月17日訊問時,亦對於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025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本件附表一編號16至18號、20至26號等10次竊盜犯行)為認罪之表示,嗣經原審以96年度簡字第5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在案,有上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原審訊問筆錄、判決書在卷可考。
再被告與證人陳琬婷於原審雖均稱僅被告1人行竊,同案被告陳琬婷僅係在外等候,站的遠遠的,並不知情等情,然被告與陳琬婷出現在現場,如附表一編號13至27號所示即有15次,被告與陳琬婷亦均承認有至「正佑資源回收場」將竊得之物變賣,被告與陳琬婷係男女朋友關係,且有同居之事實,此為被告及證人陳琬婷所自承,被告自行竊場所竊得財物後,即與證人陳琬婷一同持以變賣,則證人陳琬婷對於該變賣之物品非被告所有之事實豈可能不知,是被告辯稱共同被告陳琬婷不知情一節,顯與常情不符,應係為其女友即共同被告陳琬婷脫免刑責所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是以,被告巳○○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琬婷於附表一編號13至27之犯罪事實中,由被告下手行竊,而證人陳琬婷負責把風等情,應可認定。
此外,並有老虎鉗及美工刀各1支扣案、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環保回收場回收登記簿2紙及照片28張附卷可稽。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至27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4、7號事實所持用之老虎鉗,於附表一編號15號事實所持用之美工刀,於附表一編號17、18、20號事實所持用之鐵條(未據扣案),於附表一編號22至24號事實所持用之鉗子(未據扣案),依被告所稱均係金屬材質製成,質地堅硬,且足以剪斷電線、破壞門鎖、鐵窗,如持以揮舞應足以傷人生命、身體,客觀上自可供作兇器使用。
是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3、4、7、15號、22至24號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7、18、20號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於附表一其他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與陳琬婷間於附表一編號13至27號所示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
又被告先後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號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廢除連續犯之後,均應分論併罰之。
又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6年度偵字第15351號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合併審究。
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科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號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係以「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原審依此規定諭知被告應強制工作,惟未於判決事實欄載明被告是否已滿18歲及是否有犯罪習慣之構成要件,而有未洽;
又原判決於判處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7號所示之宣告刑中,未見有何對被告有為強制工作之諭知,卻於定應執行刑時,逕行諭知被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亦有未合。
此部分檢察官上訴意旨固指原審量刑,同為竊盜罪,案情不同,然量刑未予區分,惟被告犯竊盜罪,案情固有不同然所得財物均非眾多,損害程度相若,因此,量刑尚無區分之必要,檢察官上訴固無理由;
被告上訴指摘原判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亦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號部分及定執行刑,均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之便,而竊取他人之財產,惡行非輕,本部分所犯竊盜係第27次,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之手段、所竊盜之財物金額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被告曾於94年間犯竊盜罪,出監後未及半年,即開始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共27次,顯見被告確有犯罪之習慣無訛,並參酌被告年輕力壯,並非毫無工作能力之人,卻屢以無法工作,行竊他人財物變賣花用,其好逸惡勞之心態,至為明顯,其因此而屢次犯罪成習,是認有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期培養被告之勞動能力,糾正被告好逸惡勞心態之必要,爰於此部分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
五、關於被告其他26案竊盜犯行,原審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之便,而竊取他人之財產,惡行非輕,所犯竊盜次數達26次,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後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曾坦承犯行,雖承認自己竊盜犯行,然否認共同行竊,迴護共同被告陳琬婷,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之手段、所竊盜之財物金額不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號、3至27號所示之刑。
又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至22號及27號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各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二編號12至22號及27號所示。
敘明扣案之美工刀及老虎鉗各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屬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持以行竊之鐵條、鉗子均未據扣案,且非違禁物,為免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又每次犯行竊得之財物各異,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亦不相同,少則新台幣(下同)數百元,多則數萬元,罪責應有所差異,更不宜僅按加重或普通竊盜而單純科以有期徒刑8月或4月之刑,未能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云云,惟被告犯普通竊盜或加重竊盜罪,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之金額均非鉅額,犯罪手法相若,原審據此為量刑基礎,並無不合,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
被告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亦非有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
被告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由本院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若依原判決被告27次竊盜犯行之宣告刑共152月,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即30月),遠較總宣告刑度為少,雖不違法,但過度給予被告刑罰之優惠,未能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云云,惟本院已審酌被告好逸惡勞之心態,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是主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上所示,應為允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巳○○竊盜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工具│竊取物│ 銷贓處所 │被害人│被告 │犯罪之證據│
│ │及地點 │及手法 │品及價│ │ │ │ │
│ │ │ │值 │ │ │ │ │
├──┼────┼────┼───┼─────┼───┼───┼─────┤
│ 1 │96.5.15 │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子○○│巳○○│1.巳○○警│
│ │13時許 │ │70公尺│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4-5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外│持老虎鉗│公斤)│豐路929巷 │ │ │照片。3.被│
│ │埔鄉三崁│侵入田園│ │11號) │ │ │害人調查筆│
│ │村三崁路│剪斷電線│1040元│負責人: │ │ │錄。4.起獲│
│ │14號旁田│ │ │陳黃素美 │ │ │贓物電纜線│
│ │地變電箱│ │ │證人: │ │ │4.6公斤。 │
│ │ │ │ │陳俞瑄 │ │ │ │
├──┼────┼────┼───┼─────┼───┼───┼─────┤
│ 2 │96.5.16 │ 徒手 │農藥噴│同發資源回│地○○│巳○○│1.巳○○警│
│ │14-15 時│ │霧器一│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許 │侵入工寮│具、電│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 │行竊 │線一綑│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外埔鄉水│ │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頭巷旁工│ │800 元│負責人: │ │ │筆錄。4.起│
│ │寮 │ │、1130│陳黃素美 │ │ │獲贓物農藥│
│ │ │ │元 │證人: │ │ │噴霧器。 │
│ │ │ │ │陳俞瑄 │ │ │ │
├──┼────┼────┼───┼─────┼───┼───┼─────┤
│ 3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酉○○│巳○○│1.巳○○警│
│ │10時許 │ │2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2│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77巷5 │剪斷電線│2160元│號) │ │ │筆錄。4.起│
│ │號後柿子│行竊 │ │ 負責人 │ │ │獲贓物電纜│
│ │園內 │ │ │:李啟崇 │ │ │線12公斤。│
├──┼────┼────┼───┼─────┼───┼───┼─────┤
│ 4 │96.5.8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亥○○│巳○○│1.巳○○警│
│ │11時許 │ │1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4│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88號前│剪斷電線│2520元│號)負責人│ │ │筆錄。4.起│
│ │方梨園 │行竊 │ │:李啟崇 │ │ │獲贓物電纜│
│ │ │ │ │ │ │ │線1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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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11 │ 徒手 │農藥噴│被仇人追殺│辰○○│巳○○│1.巳○○警│
│ 5 │10時許 │ │霧器一│棄置於甲后│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路旁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證照片。3.│
│ │里鄉墩北│行竊 │15000 │ │ │ │被害人調查│
│ │村月湖路│ │元 │ │ │ │筆錄。 │
│ │102 巷21│ │ │ │ │ │ │
│ │號後方工│ │ │ │ │ │ │
│ │寮 │ │ │ │ │ │ │
├──┼────┼────┼───┼─────┼───┼───┼─────┤
│ │96.5.10 │徒手 │電焊機│販賣給綽號│午○○│巳○○│1.巳○○警│
│ │12時許 │ │一臺 │「老闆」年│ │ │詢坦承不諱│
│ 6 │ │ │ │籍不詳男子│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順手將電│600元 │ │ │ │證照片。3.│
│ │里鄉三重│焊機竊走│ │ │ │ │被害人調查│
│ │路59-8號│ │ │ │ │ │筆錄。 │
│ │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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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宇○○│巳○○│1.巳○○警│
│ │12時許 │ │一綑 │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7 │ │ │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1200元│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里鄉四月│侵入空屋│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路、水門│剪斷電線│ │ │ │ │筆錄。 │
│ │路口 │行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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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9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丁○ │巳○○│1.巳○○警│
│ 8 │14時許 │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子販賣 │ │ │證照片。3.│
│ │里鄉九甲│行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39-1號│ │ │ │ │ │筆錄。 │
│ │旁工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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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8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不詳 │巳○○│1.巳○○警│
│ │10時30分│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9 │許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 │ │ │子 │ │ │證照片。 │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400元 │ │ │ │ │
│ │里鄉舊社│入行竊 │ │ │ │ │ │
│ │村大甲溪│ │ │ │ │ │ │
│ │高鐵橋下│ │ │ │ │ │ │
│ │田園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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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8 │ 徒手 │白鐵窗│販買予綽號│未○○│巳○○│1.巳○○警│
│10│10時許 │ │4 個、│「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割草機│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馬達│子 │ │ │證照片。3.│
│ │里鄉舊社│入行竊 │)一支│ │ │ │被害人調查│
│ │村舊社路│ │12000 │ │ │ │筆錄。 │
│ │旁貨櫃屋│ │元、 │ │ │ │ │
│ │ │ │10000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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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7 │ 徒手 │農藥噴│販買予綽號│不詳 │巳○○│1.巳○○警│
│11│12時許 │ │霧器一│「阿成」 │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年籍不詳之│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進入空屋│ │男子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行竊 │400元 │ │ │ │ │
│ │路旁空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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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3月間│ 徒手 │電纜線│ 於大甲溪 │不詳 │巳○○│1.巳○○警│
│12│16時許 │ │一綑 │ 旁焚燒電 │ │ │詢坦承不諱│
│ │ │ │ │ 纜欲取銅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 侵入工 │ │ 線,遇警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 寮行竊 │ │ 逃逸 │ │ │3. │
│ │路69-5號│ │ │ │ │ │現場遺留電│
│ │旁工寮 │ │ │ │ │ │線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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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2.26│徒手 │馬達一│昇保資源回│宙○○│巳○○│1.巳○○ │
│ │12時許 │ │臺、白│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
│13│ │ │鐵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呂桂枝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行竊 │3000元│ │ │ │證照片。3.│
│ │路78號前│ │ │ │ │ │被害人調查│
│ │100公尺 │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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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月│ 徒手 │白鐵管│ │卯○○│巳○○│1.巳○○ │
│14│間(95. │ │50支 │ │ │陳琬婷│、陳琬婷警│
│ │10月間?│ │ │ │ │ │詢坦承不諱│
│ │) │侵入鴿舍│20000 │ │ │ │。2.現場指│
│ │ │行竊 │元 │ │ │ │證照片。3.│
│ │臺中縣后│ │ │ │ │ │被害人調查│
│ │里鄉舊圳│ │ │ │ │ │筆錄。 │
│ │路10-18 │ │ │ │ │ │ │
│ │號旁鴿舍│ │ │ │ │ │ │
├──┼────┼────┼───┼─────┼───┼───┼─────┤
│ │96.3.22 │美工刀 │鐵製水│豐順資源回│乙○○│巳○○│1.巳○○ │
│ │17時許 │ │溝蓋、│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
│15│ │ │白鐵管│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破壞黑紗│數支 │王英禮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網進入行│ │ │ │ │證照片。3.│
│ │路、三線│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口農棚│ │ │ │ │ │筆錄。 │
├──┼────┼────┼───┼─────┼───┼───┼─────┤
│ │96.4.15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己○○│巳○○│1.巳○○ │
│ │15時許 │ │霧器3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
│16│ │ │具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侵入工寮│ │陳水盛 │ │ │。2.現場指│
│ │原市三豐│行竊 │6600元│張育華 │ │ │證照片。3.│
│ │路967 巷│ │ │ │ │ │被害人調查│
│ │149 號旁│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
│ │96.4.15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戊○○│巳○○│1.巳○○ │
│17│12-14時 │ │霧器一│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
│ │許 │ │具(10│ │ │ │詢坦承不諱│
│ │ │破壞鐵窗│00元)│ │ │ │。2.現場指│
│ │臺中縣神│條進入行│另窗戶│ │ │ │證照片。3.│
│ │岡鄉國道│竊 │破壞損│ │ │ │被害人調查│
│ │4號橋下 │ │失約 │ │ │ │筆錄。 │
│ │橋墩編號│ │10000 │ │ │ │ │
│ │P101-1對│ │元 │ │ │ │ │
│ │面工寮 │ │ │ │ │ │ │
├──┼────┼────┼───┼─────┼───┼───┼─────┤
│ │96.4.17 │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丙○○│巳○○│1.巳○○ │
│18│9時許 │ │霧器1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
│ │ │ │具 │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 │ │ │ │。2.現場指│
│ │岡鄉國道│進入行竊│2000元│ │ │ │證照片。3.│
│ │4 號北邊│ │ │ │ │ │被害人調查│
│ │約300 公│ │ │ │ │ │筆錄。4.贓│
│ │尺工寮內│ │ │ │ │ │物領據一紙│
├──┼────┼────┼───┼─────┼───┼───┼─────┤
│ │96.4.19 │ 徒手 │農藥噴│枝財資源回│丑○○│巳○○│1.巳○○、│
│19│12時許 │ │霧器一│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具 │負責人: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趁工寮無│ │張小龍 │ │ │2.現場指證│
│ │里鄉泉州│人行竊 │2100元│ │ │ │照片。3.被│
│ │小公園旁│ │ │ │ │ │害人調查筆│
│ │工寮 │ │ │ │ │ │錄。 │
├──┼────┼────┼───┼─────┼───┼───┼─────┤
│ │96.4.20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天○○│巳○○│1.巳○○、│
│ │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20│ │ │具、電│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線1 捲│ │ │ │2.現場指證│
│ │岡鄉前寮│進入行竊│ │ │ │ │照片。3.被│
│ │路57-25 │ │4400元│ │ │ │害人調查筆│
│ │號旁工寮│ │ │ │ │ │錄。4.起獲│
│ │ │ │ │ │ │ │贓物電纜線│
│ │ │ │ │ │ │ │。 │
├──┼────┼────┼───┼─────┼───┼───┼─────┤
│ │96.4.23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庚○○│巳○○│1.巳○○、│
│21│16時許 │ │霧器2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具、肥│ │ │ │坦承不諱。│
│ │ │ │料筒1 │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個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原│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大道東邊│ │4500元│ │ │ │錄。 │
│ │約400 公│ │ │ │ │ │ │
│ │尺處工寮│ │ │ │ │ │ │
├──┼────┼────┼───┼─────┼───┼───┼─────┤
│ │96.4.24 │鉗子 │熱水爐│正佑資源回│甲○○│巳○○│1.巳○○、│
│22│15時許 │ │1座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破壞螺絲│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原市三豐│拆除熱水│ │ │ │ │照片。3.被│
│ │路967 巷│爐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202 弄 │ │ │ │ │ │錄。4.贓物│
│ │5-1 號 │ │ │ │ │ │領據一紙。│
├──┼────┼────┼───┼─────┼───┼───┼─────┤
│ │96.4.26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癸○○│巳○○│1.巳○○、│
│23│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 │ │、抽水│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破壞螺絲│馬達1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洲│拆除行竊│臺、不│ │ │ │害人調查筆│
│ │路916 巷│ │銹鋼水│ │ │ │錄。 │
│ │38弄23號│ │塔1座 │ │ │ │ │
│ │ │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寅○○│巳○○│1.巳○○、│
│24│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 │、電線│ │ │ │2.現場指證│
│ │岡鄉豐洲│破壞螺絲│3 條、│ │ │ │照片。3.被│
│ │路916 巷│拆除行竊│電表2 │ │ │ │害人調查筆│
│ │38弄31號│ │顆 │ │ │ │錄。 │
│ │ │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徒手 │白鐵門│正佑資源回│戌○○│巳○○│1.巳○○、│
│25│17時許 │ │一座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岡鄉路91│行竊 │ │ │ │ │照片。3.被│
│ │6巷38弄 │ │ │ │ │ │害人調查筆│
│ │76號旁工│ │ │ │ │ │錄。 │
│ │寮 │ │ │ │ │ │ │
├──┼────┼────┼───┼─────┼───┼───┼─────┤
│ │96.4.27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辛○○│巳○○│1.巳○○、│
│26│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具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打開窗戶│ │ │ │ │2.現場指證│
│ │原市國豐│進入工寮│2600元│ │ │ │照片。3.被│
│ │路2段220│內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號旁工寮│ │ │ │ │ │錄。4.贓物│
│ │ │ │ │ │ │ │領據一紙。│
├──┼────┼────┼───┼─────┼───┼───┼─────┤
│ │96.2月間│ 徒手 │電纜線│ │壬○○│巳○○│1.巳○○、│
│27│11時許 │ │一綑 │ │ │陳琬婷│陳琬婷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2.現場指證│
│ │里鄉舊社│行竊 │ │ │ │ │照片。3.被│
│ │村舊社路│ │ │ │ │ │害人調查筆│
│ │69-5號旁│ │ │ │ │ │錄。4.贓物│
│ │工寮 │ │ │ │ │ │領據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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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巳○○竊盜案件宣告刑及減刑一覽表
┌──┬───────────┬────────┬───────┐
│編號│主文(犯罪事實順序同附│ 宣告刑 │減刑後之刑度 │
│ │表一) │ │ │
├──┼───────────┼────────┼───────┤
│ 1 │巳○○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不符減刑 │
│ │犯 │老虎鉗一支沒收 │ │
├──┼───────────┼────────┼───────┤
│ 2 │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並│不符減刑 │
│ │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 │
│ │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
│ │ │作,期間為叁年。│ │
├──┼───────────┼────────┼───────┤
│ 3 │巳○○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不符減刑 │
│ │犯 │老虎鉗一支沒收 │ │
├──┼───────────┼────────┼───────┤
│ 4 │巳○○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不符減刑 │
│ │犯 │老虎鉗一支沒收 │ │
├──┼───────────┼────────┼───────┤
│ 5 │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6 │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7 │巳○○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不符減刑 │
│ │犯 │老虎鉗一支沒收 │ │
├──┼───────────┼────────┼───────┤
│ 8 │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9 │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0│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1│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2│巳○○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3│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4│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5│巳○○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 │美工刀一支沒收 │ │
├──┼───────────┼────────┼───────┤
│16│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7│巳○○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
├──┼───────────┼────────┼───────┤
│18│巳○○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門扇竊盜,累犯 │ │ │
├──┼───────────┼────────┼───────┤
│19│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20│巳○○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門扇竊盜,累犯 │ │ │
├──┼───────────┼────────┼───────┤
│21│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22│巳○○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 │ │ │
├──┼───────────┼────────┼───────┤
│23│巳○○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累犯 │ │ │
├──┼───────────┼────────┼───────┤
│24│巳○○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累犯 │ │ │
├──┼───────────┼────────┼───────┤
│25│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26│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27│巳○○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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