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935,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