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964,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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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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