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999,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1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