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更(一),297,2007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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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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