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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二)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1月11日止,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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