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1123,2007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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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 律師
蔡得謙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二人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19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起,再行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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