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1265,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34號、7055號;
原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即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案就被告甲○○部分,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雖本院於96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書末頁誤載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仍不能因此即認被告甲○○之上訴為合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