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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8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11月2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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