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1903,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
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