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022,2007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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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盧昱成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丁○○
號4樓
戊○○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己○○
前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

上列被告等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就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之姓名誤載為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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