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022,20071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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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乙○○
號4樓(另案執行)
丙○○
前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竊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上開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竊盜罪部分,均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等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竊盜部分(即除強盜等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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