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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盧昱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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