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254,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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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李慶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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