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255,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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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多次犯刑法第302條竊盜、同法第325條搶奪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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