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256,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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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現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1 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耀宗
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劉登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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