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323,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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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25歲民
統一編號: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 ○○○○○○○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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