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332,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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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重大,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情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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