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485,2007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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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7號中華民國 96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 96年8月7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6年8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6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6年10月23日收受該裁定(依法寄存於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卷證資料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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