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569,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1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3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96年7月16日提起上訴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應於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

茲被告未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被告僅於上訴書狀中記載:「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1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聲明上訴事,理由容庭述」等語),經本院合法通知於96年10月11日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於96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通知並已於96年11月20日送達予被告,此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被告迄今已逾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狀之期間,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顯不符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與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