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683,2007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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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5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述任何理由,經本院定期間裁定命其補正,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揆之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同法367條、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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