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68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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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5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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