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707,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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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弄11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22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1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以下同)96年8月1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34頁),玆竟遲至同年8月2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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