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777,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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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2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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