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96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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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06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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