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更(一),27,2007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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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96年8月2日屆滿3月,經本院於96年8月1日裁定自96年8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之2月期間至96年10月2日屆滿。
復經本院於96年9月27日裁定自96年10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之2月期間至96年12月2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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