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更(三),50,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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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瑞鍠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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