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訴,18,20071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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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未經許可入境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關於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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