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訴,27,2007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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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號(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三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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