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交上易,1839,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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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易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文 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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