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交附民,333,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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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 同 林殷世 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丙○○○
上列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上易一九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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