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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
上列受感訓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3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6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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