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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甲○○
(原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現保外就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 年8月1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於民國93 年2月間、93年12月間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二者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然原審裁定僅就附表編號1之罪予以減刑,爰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而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此觀該條例第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自明。
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其中編號1之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則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揆諸前揭說明,編號2之竊盜罪自不應減刑。
原審以抗告人所犯編號1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而予以減刑,並與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核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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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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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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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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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3年02月01日 │9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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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苗栗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 93年偵字第583號 │94年偵字第2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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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 93年度易字第88號 │94年度易字第31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3年11月30日 │94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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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 93年度易字第88號 │94年度易字第31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4年01月25日 │94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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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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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依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條例 │ │不予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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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9月 │不減刑1年8月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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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中地檢署94年度執更字│台中地檢署94年度執更字│
│ │第1961號 │第1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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