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抗,1060,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60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第一審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0月3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6年10月3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