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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受刑人甲○○分別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Ⅰ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Ⅱ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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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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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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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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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8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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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2年4月28日至 │82年5月20日至 │82年9月間至 │
│年 月 日 │82年5月30日 │82年5月29日 │82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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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新竹地檢82年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4867號 │4867號 │84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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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422號 │82年上訴字第3422號 │83年上訴字第621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2年10月28日 │82年10月28日 │84年8月9日 │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422號 │82年上訴字第3422號 │82年上訴字第621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2.10.28 │82.10.28 │8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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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例條第13│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
│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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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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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 │ │編號3.4.5.6為數罪併 │
│ │件 │ │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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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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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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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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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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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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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2年10月29日至 │82年10月29日至 │82年10月29日 │
│年 月 日 │82年11月21日 │82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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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82年偵字第 │新竹地檢82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8409號 │8409號 │10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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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3年訴字第60號 │83年訴字第60號 │83年上訴字第43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3年8年12日 │83年8月12日 │9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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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3年訴字第60號 │83年訴字第60號 │82年上訴字第4307、 │
│ │ │ │ │431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4年8月9日 │84年8月9日 │8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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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項 │條第2項第4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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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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