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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減刑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5.7.7至95.7.13 │9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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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702號 │96年度偵字第6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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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6年上易字第204號 │96年上易字第1051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6.3.28 │ 96.7.5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6年上易字第204號 │96年上易字第1051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3.28 │ 96.7.5 │
│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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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6年執字第5204號 (96│96年執字第10409號 │
│ │年度執減更字第3493號│(96年執減更字第6052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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